服 务 宗 旨
  政 策 法 规

 

 

 

 

 

 

 

 

 

 

 

 


 

 

 

 

 

 

 

 

 

 

 

 

 

 

 

 

 

 

 

 

 

 

 

 

 

 

 

 

 

 

 

 

 

 



 政 策 法 规

电信服务标准(摘抄)

2、通用服务规则
2.8 因电信企业检修线路、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在24小时以内使用的,应在72小时以前告知所涉及的用户超过24小时或影响重要用户使用的,应事先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
2.9 各企业应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和障碍申告受理等业务,并免费提供通信费用查询。
2.10 电信企业应采取公布监督电话等多种形式,认真受理用户投诉,并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用户。
2.11 电信企业应建立与用户沟通宾渠道,进行用户满意程度x测评,听取用户的意见,自觉改善服务工作。
3、服务质量指标
3.4无线电寻呼服务质量标准
3.4.1经营无线电寻呼业务的电信企业应当向寻呼用户说明其无线发射信号覆盖范围以及联网服务覆盖范围。
3.4.2无线电寻呼购机入网开通时限:最长为24小时。
无线电寻呼入网开通时限指办理入网手续、归属电信企业收到有关费用时,至寻呼机开通所需要的时间。
3.4.3寻呼机恢复开通时限:最长为24小时。
寻呼机恢复开通时限指用户办理恢复开通手续、归属电信企业收到有关费用时起,至寻呼机恢复开通所需要的时间。
3.4.4寻呼话务员应答时限:最长为15秒。
寻呼话务员应答时限指寻呼用户拨号完毕听到回铃音,至话力员应答所需要的时间。
3.4.5寻呼话务员应当准确、及时发送寻呼信息。
3.4.6寻呼台要为寻呼用户至少保留最新10条寻呼信息。
3.4.7对要求变更业务或者复台查询信息的用户,寻呼话务员应当验证其密码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密措施。
3.4.8寻呼用户号码冻结时限:最短为90日。
寻呼用户号码冻结时限,指该号码被注销时起,至重新启用所需要的时间。
3.4.9寻呼用户提出终止接受寻呼服务时,寻呼企业应当退还寻呼用户预缴服务费的剩作部分。
以月单位计算应退金额足一个月时,15天(不含)以内不计,超过15天以1个月计。

关于处理寻呼、信息机终身买(卖)断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通信管理局2000年12月20日的有关文件及2001年2月14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无线电寻呼市场管理的通告>>的规定,妥善解决<<通告>>发布期间用户购买终身免费服务寻呼(信息)机所出现的问题,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上海市消费者协会和上海市无线电寻呼协会理事会研究,本着对用户负责的原则,特提出如下关于处理用户终身买断寻呼(信息)机问题的意见:
一、 本地寻呼业中出现的一次性付费终身免费服务的销售方式是对用户不负责、不规范的营销手段,寻呼台对用户所承诺的终身免费服务超越了国家电信管理机构审批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规定的期限、及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经营期限,若寻呼企业的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用户将不可能获得无限期无偿的服务,由于用户的权益因终免问题而得不到保障,也不利于寻呼企业和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因此上海市通信主管部门历来都不允许买卖“终身机”,为禁止这种不规范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于2000年12月20日下达了<<关于加强无线电寻呼市场管理的通告>>,再次强调并重申禁止“卖终身服务”,并于2001年2月14日通过有关的报刊向社会作了公告,上海市无线电寻呼协会也在2001年3月7日制订通过了<<关于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自律协议>>加以贯彻落实,根据有关规定,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将加强对寻呼市场的监管,寻呼协会也将继续开展市场的督查,凡违规出售“终免机”的寻呼台,按<<关于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自律协议>>的规定给予处罚,或由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按<<关于加强无线电寻呼市场管理的通告>>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 终免机处理办法
1、补偿买终免机的用户,将其当时所支付的购机款中减去机器的成本价,其余额部份(即原本一次性预付的终身服务费部分)作2倍的补偿,再按当时服务费标准从购机日起折算结转的预付款服务期限,然后从预付款服务期中减去已实际使用的服务期,并再为用户提供一个的免费优惠服务。之后,则按各台现行的服务费标准付费。
  购买终免机用户的实际使用期限为:经补偿折算后的预付款服务期(月)-已使用的服务期(月)+免费优惠服务12个月,其中补偿结转预付款服务期的计算公式为:
(购机款-机器成本价)x(2倍)/当时月服务费标准=预付服务期限(月),
2、凡时购买终身免费服务(寻呼/信息)机其开通服务起至日期不清的,一律按二/1办法办理。
  (注:93年9月沪财122号文规定信息费60元/月
  97年7月理事会决定信息费20元/月
  97年11月沪价经第317号文信息费20元/月
  2000年3月沪价第58号文信息费20-10元/月)
三、 处理终免机问题的工作要求
1、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终免机问题对市场稳定,行业发展和社会安定带来的危害。要以认真负责的精神,采取平等协商,精心组织,分期分批,平稳有序的方式处理好善后问题。在处理终免机问题时,要加强组织领导,配备精干力量做好接待解释工作,争取得到当地消协、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不得引发事故,影响社会安定。
2、 在处理终免机问题前,应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和上海市无线电寻呼协会上报处理终免问题的实施方案或办法。
3、 曾出售终免机的寻呼台应于2001年11月 日开始,在其销售点张贴上海市通信管理局2001年2月14日前发布的<<关于加强无线电寻呼市场管理的通告>>,并以各种有效的形式,告示用户办理终止终身免费服务的有关事项。
4、 自2001年11月 日起,争取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处理好终免机的善后问题。有关单位应每季度将处理终免用户的情况书面报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和上海市无线电寻呼协会。
四、 其它特殊情况,应按照上述原则由各台负责妥善处理。

上海市消费者协会
上海市无线电寻呼协会
2001年11月

说明:
一次性付费终身免费服务定义
1、 凡购买“寻呼+信息+其他”服务的寻呼机,只要每月收取其中一项服务费的不作为“终身免费”服务。若购机以后取消其中一项每月收费服务的,则该机仍作“终身免费”服务。
2、 凡只购买纯信息服务的寻呼机,属于一次性付费,终身免费服务的作为“终身免费”服务。
3、 其他如只购买寻呼或其他单项服务的寻呼机,按上述说明第2条认定。总之,寻呼台提供服务,必须按月收取服务费。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的相关条例执行。